——在保护本国产业方面:有关法律规定,在1000万澳元以上的重大采购项目中,采购部门须在招标中按有关规定要求,列明采购项目对本国产业发展的影响。
——在利用国外技术产品带动本国的创新方面:如果外国企业的产品在政府采购中中标,那么则要求中标的外国供应商与本国企业或科研机构,就符合国内需求且具有持续性的研究项目,共同制定研究计划,或共同成立研究开发中心;或者要求中标的外国供应商就国内欠缺的管理、运行、检测等技术,提供培训服务,为国内企业实现技术升级,提高产品质量,培训专业人才。
——在支持中小企业方面:法律规定联邦一级采购合同的10%要授予中小企业,并责成联邦财政部对这项规定的落实情况每年进行调查。1999年,中小企业获得当年合同数的55.1%,占全部合同金额的27.3%。